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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可認定為專有部分
發(fā)布時間:2009-05-25 作者:ccy 瀏覽:50

概要: 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可認定為專有部分

    新華網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楊**)在認定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過程中,如何認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實踐中大量糾紛的關鍵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 

    司法解釋規(guī)定,建筑區(qū)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qū)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yè)主所有權的客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說,除了建筑物內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外,司法解釋從現實生活出發(fā)規(guī)定,專有部分的范圍還包括整棟建筑物、特定空間及露臺等。其中,特定空間是指無固定墻壁間隔,但是彼此間有明確界址,能夠排他私用的空間范圍。為方便理解,司法解釋進行了適當列舉,即車位、攤位等。 

    此外,司法解釋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民一庭負責人說,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guī)定,合同也沒有約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天然屬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結構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設施設備部分和公共空間等,其中明確列舉外墻面、屋頂、通道等屬于共有部分,是為了便于解決審判實踐中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