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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不能簡單等同事后處理
發(fā)布時間:2009-06-06 作者:ccy 瀏覽:36

概要: 問責不能簡單等同事后處理

    時下,干部問責制度已經逐步在各地推行開來。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著把問責制度簡單地等同于“事后處理措施”的傾向:不是把問責貫穿于每項工作的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全過程,而是在出了問題之后對有關人員作一番處理完事。這就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正確實施和作用發(fā)揮。事實上,問責制度應該是一個問責、追責、負責相統(tǒng)一的配套工程,涵蓋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個方面和各個環(huán)節(jié)。 

    問責是前提和基礎。在一般情況下,問責主要是指過問和追究責任。這里所說的“問責”,則是指弄清楚責任是什么,即明確責任的內涵和要求。權責一致,是我們黨對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領導干部在行使一定權力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力越大,責任也越大。因此,人們通常也把領導干部稱作“負責人”。既然是負責人,就應首先明確到底負責哪些事務,各項事務的內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對這些事務,在考核和評價時不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標。這樣,履行職責和追究責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規(guī)可依。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處理領導干部權責關系的問題上卻出現(xiàn)了“輕重不均”的現(xiàn)象:權力內涵明確、界限清晰,人員配備到位甚至出現(xiàn)超標,而責任的內涵和界限卻不甚明確清晰,也未具體到人,導致出現(xiàn)“問題面前繞著走”、“踢皮球”、“三個和尚沒水吃”等不負責任的現(xiàn)象,甚至導致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領導干部的責任明確化、具體化,就是要問責。 

    如果說問責主要解決的是問責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規(guī)可依的問題,那么,追責則要解決執(zhí)規(guī)必嚴、違規(guī)必究的問題。追責,就是追蹤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情況,獎勵盡職盡責的干部,追究瀆職和失責的干部。一項好的制度,不僅要求內容合理、程序規(guī)范,而且要求執(zhí)行嚴格、獎懲分明。如果得不到嚴格執(zhí)行,缺乏必要的獎勵和懲戒,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一紙空文。具體到問責制度,如果不能對領導干部的履責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對瀆職行為進行嚴格的追究,那它就是不完善的,也達不到應有的效果。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事故之所以頻頻發(fā)生,固然有職責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但責任制度執(zhí)行不力、瀆職行為懲罰不嚴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在這些地方和部門,責任制度的實行流于形式,出了責任事故藏著掖著,對干部的瀆職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搞“出了問題,異地為官”。這就使一些干部產生了“負不負責任無所謂”的心理,在客觀上助長了“在其位不謀其政、不負其責”的風氣。事實證明,干部問責制度要得到有效實行,在追責的問題上就不能打馬虎眼。 

    無論是問責還是追責,其目的并不僅僅在于處理相關責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領導干部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從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進事業(yè)。也就是說,問責和追責都是手段,負責才是目的。反過來說,領導干部能否負責,是干部問責制度能否有效實行的關鍵。每一位領導干部都能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始終堅持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tài)度,真正做到兢兢業(yè)業(yè)、盡職盡責,一些因主觀原因導致的責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問責制度就更多的是一種規(guī)范、預防和警示制度了。這才是這一制度出臺的初衷和目標。(朱文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