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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裝糾紛:父雇人為兒裝修 出事故兒子擔責
發(fā)布時間:2010-02-24 作者:ccy 瀏覽:43

概要:   兒子潘福瑜委托父親潘慶樹裝修房屋,孰料父親找來的雇員吳某不慎從人字梯上摔下來受傷。為索要賠償,吳某將該父子告上法庭。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潘福瑜賠償原告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8430。56元,其父潘慶樹不承擔責任。潘福瑜的房屋需要裝修,而他又在外務工,于是由其父親潘慶樹代為管理。潘慶樹找到吳某,要求吳某為潘福瑜房屋裝修做工。

家裝糾紛:父雇人為兒裝修 出事故兒子擔責
  
兒子潘福瑜委托父親潘慶樹裝修房屋,孰料父親找來的雇員吳某不慎從人字梯上摔下來受傷。為索要賠償,吳某將該父子告上法庭。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潘福瑜賠償原告吳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8430.56元,其父潘慶樹不承擔責任。

潘福瑜的房屋需要裝修,而他又在外務工,于是由其父親潘慶樹代為管理。潘慶樹找到吳某,要求吳某為潘福瑜房屋裝修做工。經協(xié)商,約定工資為每天33元,食宿由吳某自理。

吳某按約開始在潘福瑜家做工。有天下午,吳某照例來到潘福瑜家,潘慶樹即安排吳某撒沙礫,吳某提出撕拉樓頂底面塑料薄膜,潘慶樹沒有反對,并提供人字梯給吳某。吳某在站在人字梯上撕拉樓頂底面塑料薄膜時,不幸摔倒,致頭部受傷。吳某受傷后立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0293元,其中潘家支付了8743元,余款系吳某支付。吳某出院后,經醫(yī)院證明需休息1個月及后期施顱骨修補術。吳某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認為,潘慶樹代其子潘福瑜管理房屋裝修事宜,二者之間應為委托代理關系,因委托事宜而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潘福瑜承擔。被告潘慶樹雇傭原告吳某為房屋裝修做小工,實質系被告潘福瑜雇傭原告,原告與被告潘福瑜之間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損害,應由被告潘福瑜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盡管被告潘慶樹安排原告吳某撒沙,但他在吳某提出撕拉樓頂底面塑料薄膜時不僅沒有反對,而且還為原告提供人字梯。據此,原告撕拉樓頂底面塑料薄膜的行為應為從事雇傭活動,原告在撕拉樓頂底面塑料薄膜時不幸摔傷,對此損害被告潘福瑜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福瑜賠償相應損害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潘慶樹與被告潘福瑜系委托代理關系,被告潘慶樹在從事委托事宜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由被告潘福瑜承擔。因此法院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潘慶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